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文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日期:2008-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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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海关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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