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
日期:2014-06-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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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海关总署将自7月1日起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见附件1)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中瑞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经核准出口商名单见附件2。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三、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一)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发生降级;

(二)经海关核查,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情节严重的。

四、《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格式(见附件4)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二)包含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为23位字符,仅可使用数字或字母,由下列号码组成:

1.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5位);

2.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8位,4位年+2位月+2位日);

3.商业单证号码(10位),不足10位的在前加0补充至足位。

例如: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为11111,商业单证号码为123Abc,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为20150101,则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为111112015010100000123Abc。

(三)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为确保原产地声明体系的顺利实施,中瑞双方海关已建立原产地声明数据交换系统。经核准出口商应将原产地声明扫描件按照下列方式发送至中国海关:

(一)扫描件格式应当为PDF文件,清晰度200ppi,文件小于500K。

(二)文件名和邮件名称应当为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三)为避免在瑞士进口通关受阻,该扫描件应于相关货物在瑞士进口报关前发送,发送电子邮箱地址为:gbhgycd@customs.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承诺书

4.原产地声明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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