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1号
日期:2014-06-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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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3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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