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
日期:2010-02-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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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秘鲁的6809个税目商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2”。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6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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