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9号
日期:2011-07-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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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 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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