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8号
日期:2011-07-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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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977个税则号列的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5”。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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