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
文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39号
日期:2011-06-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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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经研究,现就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公告如下:将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原产地标准由现行的“税则归类改变”修订为“税则归类改变或者从价百分比30%”。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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