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4号
日期:2007-06-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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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

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 关于对巴基斯坦实施第一阶段首次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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