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巴基斯坦实施第一阶段首次降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2号
日期:2007-06-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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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巴基斯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第一阶段首次降税,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3975个8位税目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且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2号)的规定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原产于巴基斯坦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报关单“随附单据”栏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7”;其他填报要求,仍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海关总署2005年第68号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2007年协定税率执行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 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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