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基里巴斯的进口货物,一律适用普通关税税率征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0号
日期:2003-12-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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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外交部通知,鉴于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11月7日宣布与台湾当局建立所谓“外交关系”,我国政府决定中止与基里巴斯的外交关系,两国政府间的一切协议随即停止执行。

自2003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基里巴斯的进口货物,一律适用普通关税税率征税,本公告发布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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