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韩国、斯里兰卡《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关税减让表
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
日期:2002-09-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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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曼谷协定》)成员,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为使我国出口至韩国、斯里兰卡的《曼谷协定》项下的特定产品,享受韩国、斯里兰卡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韩国、斯里兰卡《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关税减让表予以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有关《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韩国原产地规则

2.韩国减让清单(略)

3.斯里兰卡原产地规则

4.斯里兰卡减让清单(略)

二〇〇二年九月六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
  •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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