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日期:2009-09-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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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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