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9〕7号
日期:2009-06-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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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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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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