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2号
日期:2008-09-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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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商品实施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0”。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规则》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 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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