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8〕30号
日期:2008-09-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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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下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见附件1),对原产于新西兰的9个税目的羊毛、毛条商品,在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国别关税配额税率为零。(见附件2)。

附件:

1.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2.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国别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 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
  • 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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