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办税〔2000〕11号
日期:2000-01-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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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非函字第723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已于1999年10月16日签订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对原产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此前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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