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办税〔1999〕333号
日期:1999-11-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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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就列支敦士登运用何种税率问题请示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第七条关于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本协定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一律按优惠税率征税。

总署政策法规司已对H883/EDI参数库《国别地区代码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在网络上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

特此通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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