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4号
日期:2003-12-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中巴优惠安排》)已于2003年11月3日正式签署,两国政府一致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巴优惠安排》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优惠安排》下的优惠,且申报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 关于对巴基斯坦实施第一阶段首次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 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