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部分农产品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
日期:2012-01-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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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详见附件)。

上述原产地声明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且仅对应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声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有关事宜
  • 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
  • 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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