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3号
日期:2011-12-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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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现将按照双方2012年税则调整的《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该《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9年版《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6号)同时停止执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按照2011年税则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大陆出口企业可依法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应依据本公告附件签发出口至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12年版)(0)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布《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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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及通关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条款适用事宜的解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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