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6号
日期:2010-12-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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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3号。】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公告。 大陆出口企业可依法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应依据本公告附件签发出口至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事宜的公告
  • 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及通关事宜
  • 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条款适用事宜的解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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