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5年版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予以公布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
日期:2004-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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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2005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将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以及《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2.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3.《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4.《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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