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至港澳地区自用粮食退税及退还保证金相关事宜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4号
日期:2009-08-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2009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退税及退还税款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输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香港工贸署和香港海关已根据香港进口商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核查,并最终确认了确属香港地区自用的符合退还出口关税及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内地输港粮食清单(见附件)。内地相关出口商应根据核查结果,比照清单数据,到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出口关税及退还保证金的有关手续。对不在清单范围内的输港粮食,海关将一律不予退税并将已收取的税款保证金转税。

二、对2008年以来已征税放行或已凭保放行的输澳自用非配额管理粮食,内地出口商应要求澳门进口商协助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澳门经济局提供上述粮食的详细资料,以供核查。

根据澳门特区政府核查结果,对确属澳门地区自用的粮食,海关将及时向内地出口商退还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或税款保证金。有关退税及退还保证金的详细清单将待澳门特区政府核查结束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退税及退还保证金条件的内地输港粮食清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
  • 关于非配额管理粮食香港登记进口商名单变更
  • 关于出口至台湾的粮食及其制粉退税或退还保证金事宜
  • 关于出口至澳门的粮食及其制粉退税及退还保证金问题
  • 关于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
  • 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