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8号
日期:2014-12-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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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2日起,对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对2014年7月2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申报进口的原产于萨尔瓦多的商品,已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税款的,准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多征税款的退还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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