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日期:2007-07-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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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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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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