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日期:2007-07-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的货物实施最惠国税率
  • 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的公告
  • 关于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 关于对原产于圣马力诺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