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日期:2006-10-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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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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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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