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3〕15号
日期:2013-06-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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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30个已经履行换文手续的国家执行该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95%税目产品(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2013年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95%税目产品(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附件:

1.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6月17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厄立特里亚 柬埔寨王国适用97%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的公告
  • 关于对科摩罗联盟等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
  • 关于调整适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科摩罗联盟等8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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