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0〕11号
日期:2010-06-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的第一步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2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国别名单见附件1)的部分商品(商品清单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附件:

1.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的商品清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厄立特里亚 柬埔寨王国适用97%税目产品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的公告
  • 关于对科摩罗联盟等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科摩罗联盟等8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