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5〕3号
日期:2015-04-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化肥出口关税
  •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