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
日期:2014-10-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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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4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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