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13〕31号
日期:2013-08-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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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ex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 关于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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