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6〕30号
日期:2006-10-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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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2.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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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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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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