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7号
日期:2006-06-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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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降低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11个税目为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税率由13.8-16.4%降至10%(见附件1)。

二、根据我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原产于菲律宾的2838个税目的商品实施相关协定税率(见附件2);

(二)对原产于香港的37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3);

(三)对原产于澳门的24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4)。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安哥拉、塞内加尔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6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3《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两国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按照“05”填报。

(二)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萨摩亚和瓦努阿图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简称“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商品范围见本公告附件5,新增“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9”。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

四、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对菲律宾“正常降税”协定税目税率表

3.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表

4.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表

5.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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