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号
日期:2005-03-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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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他烟煤(税则号列27011290)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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