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税〔2000〕149号
日期:2000-03-31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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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

附件: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〇〇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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