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8〕28号
日期:2008-08-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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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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