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8〕25号
日期:2008-08-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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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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