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政字〔1997〕21号
日期:1997-03-1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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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限下老技改项目享受进口减免税的宽限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0月1日到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经审核合格的限下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项目技改进口设备,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宽限期延长到1997年6月30日。

二、对1995年10月1日之前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由国家经贸委提供项目设备清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宽限期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下达第一批延长1995年10月1日前限下技改引进项目减税宽限期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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