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9号
日期:2003-06-1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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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函》(税委办便函[2003]28号),现对海关总署2003年第27号公告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中,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的税则号列进行调整。现将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清单予以调整,重新公布(见附件),执行日期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 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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