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日期:2010-04-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