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文号: 外经贸资发〔1997〕768号
日期:1997-11-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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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宾、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招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 海关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予以征税
  • 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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