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完税价格估价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6号
日期:2003-12-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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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6年第17号,本法规自2006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规范进口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载有软件的介质(以下简称介质)的海关估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海关对介质的估价规定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介质的完税价格时,如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所载软件的价值不予计入。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进口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也适用前款规定。

二、海关审定介质完税价格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按《办法》审查确定。

三、本公告所指的介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85.24项下的商品。

四、本公告所指软件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不包括美术、摄影、声像、录像、影视、游戏等电子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五、本公告自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内销保税货物审价问题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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