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可按要求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有关事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号
日期:2002-01-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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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略)
二〇〇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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