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部分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94号
日期:2003-05-0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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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已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42个重点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见附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项目在2003年9月30日以前报关进口的设备,其关税按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进口环节增值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此前按该政策可免的已征关税税款予以退还,但对以此为税基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不予退还。

二、该政策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42个重点国债技术改造项目

相关法规
  •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 关于海关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问题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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