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免征上海悬浮列车示范运营线项目部分设备进口税收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75号
日期:2001-10-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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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运营线项目,在2004年6月30日前进口的价值11.45亿德国马克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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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运营线项目,在2004年6月30日前进口的价值11.45亿德国马克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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