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免征上海悬浮列车示范运营线项目部分设备进口税收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75号
日期:2001-10-1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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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运营线项目,在2004年6月30日前进口的价值11.45亿德国马克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磁悬浮列车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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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海关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有关问题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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