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进口滴灌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9〕262号
日期:1999-10-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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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田、皮山、策勒、洛浦、和田、疏附、英吉沙、叶城等贫困县,实施农业滴灌技术扶贫项目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新疆圣伦实业有限公司,从以色列进口价值1200万美元的35套滴灌设备和关键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此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宗教事务局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
  • 海关总署关于将中国癌症基金会增列为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受赠人的通知
  • 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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