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3〕248号
日期:1993-02-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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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1992)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我局国税发〔1992〕146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你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海关实行监管,将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销售产品视为出口,出具出口报关单,国内外贸公司购进视为进口,并办理进口手续,继续实行监管。国内外贸公司再将上述产品委托国内厂家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后出口。这种情况下,只要手续齐全,可比照国税发〔1992〕146号文件中的有关免税办法办理,但请与海关协调,严格审查。

相关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 海关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予以征税
  • 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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