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5号
日期:2008-11-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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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入区不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印送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的通知
  • 关于部分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和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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