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8号
日期:2014-11-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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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已经取得其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有意愿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以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海关总署关税司于茜,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4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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