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确定办法调整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
日期:2005-10-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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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现将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的确定办法调整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

本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11月份海关所采用的计征汇率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汇率表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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